你公司《关于设立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营销服务部的请示》(京人寿天分发〔2021〕44号)收悉。经审核,现批复如下:
二、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。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,应当根据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》重新提出设立申请。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。
三、筹建工作完成后,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,羹刓扜荌模蚚輪200桲桽桯尨堔眝!经批准后方可开业。